关于开展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的通知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开展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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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日期 : 2014-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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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
国开发〔2014〕4号
关于开展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点扶贫牵头组织部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总结新世纪以来社会扶贫工作经验,激励先进,宣传典型,广泛深入地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新时期扶贫开发,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于2014年组织开展全国社会扶贫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参加定点扶贫工作、东西部扶贫协作的集体和个人,参与扶贫的军队、武警部队单位和个人,参与扶贫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积极参加扶贫开发各项工作,措施具体,富于创新,有力促进了帮扶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扶贫开发成效显著,得到被帮扶地区干部群众的充分肯定,社会认同度高。
(二)先进个人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扶贫开发事业,以各种形式积极参加扶贫济困活动,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社会反响好。
各地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评选条件。
三、评选程序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评选推荐工作。实行“两审三公示”,即由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对上报名单进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本省(区、市)和全国范围进行公示。具体是:
1.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或主管单位民主推荐产生,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2.拟推荐对象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下而上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单独承担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的大连、苏州、杭州、宁波、厦门、青岛、广州、深圳、珠海9城市的推荐名单由所在省统一汇总),根据评选条件研究提出进入初审的推荐对象,按分配的名额等额上报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初审。
3.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反馈初审意见后,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研究确定候选名单,在本省(区、市)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
4.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工作组进行复审,将拟表彰对象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四、名额分配
此次表彰共520个名额,集体260个,个人260个。其中:
1.定点扶贫工作105个(集体60个,个人45个);
2.东西部扶贫协作95个(集体57个,个人38个);
3.军队和武警部队扶贫20个(集体10个,个人10个);
4.企业参与扶贫64个(集体);
5.社会组织参与扶贫64个(集体);
6.各界人士参与扶贫160个(个人);
7.机动名额12个(集体5个,个人7个)
具体到省的名额分配及说明见附表。
2013年已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等单位定点扶贫评选表彰活动的,不再列入此次评选。
五、工作机构
表彰工作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为:
主 任:刘永富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
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和中央统战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定点扶贫牵头组织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郑文凯
成 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有关媒体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
六、时间安排
(一)推荐拟表彰初步人选。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解放军总政治部请于5月30日前,将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推荐工作情况报告等初审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初审。
(二)对上报初步人选名单进行审核。由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向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反馈。
(三)正式上报拟表彰人选。7月15日前,请各单位将评选工作情况报告、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汇总确认表(附件3)、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国社会扶贫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等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
整个工作拟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
上报材料统一用A4纸规格,一式2份。表格可在国务院扶贫办网站(www.cpad.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所有上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此次表彰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选好、选优,确保质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把握政策,严格标准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体现社会性、广泛性、先进性原则。党政机关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先进个人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先进个人中女性和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原则上同一单位不同时申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对社会扶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全国社会扶贫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受表彰个人不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三)审核把关,确保质量
要对推荐对象认真审核把关,按时完成推荐上报工作,相关表格要按说明准确填写。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推荐单位应征求当地工商、税务、人社、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是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征求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意见;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应征求其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其他个人,应征求其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受表彰后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其“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收回奖牌或荣誉证书。
联 系 人:林江平 王春燕
电子邮箱:shfptj@cpad.gov.cn
电话:010-84419925 84419713 84419715(传真)
文件交换:085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
国务院扶贫办国际合作和社会扶贫司
邮政编码:100028
3.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汇总确认表.doc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