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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人: 董铭胜

来源: 行政人事司

发布时间: 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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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16-08-23 09:10: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各人民团体:经中央批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在“十三五”期间设立“全国脱贫攻坚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为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公开事项名称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制发日期 : 2016-08-23

制发日期

2016-08-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各人民团体:

    经中央批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在“十三五”期间设立“全国脱贫攻坚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为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现就开展2016年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组织开展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目的在于树立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浓厚氛围,凝聚精神动力。

    二、组织领导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负责审定评选表彰方案,审定获奖人选,召开表彰大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扶贫办,承担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并负责提名组建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代表参加。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审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奖项设置

    全国脱贫攻坚奖设奋进奖、贡献奖、奉献奖、创新奖,每个奖项不超过10名。

    四、评选范围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范围为:

    奋进奖从脱贫主体中产生,表彰光荣脱贫和带领群众脱贫的先进典型。

    贡献奖从扶贫工作主体中产生,表彰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中的扶贫先进典型。

    奉献奖从社会帮扶主体中产生,表彰各类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民个人中的扶贫先进典型。

    创新奖从扶贫脱贫主体中产生,表彰在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中理论与实践创新的先进典型。

    五、评选条件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群众认可、社会公认。

    各奖项具体条件是:

    奋进奖: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光荣脱贫勤劳致富;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带领群众摆脱贫困。

    贡献奖:认真履职尽责,深入调查研究,倾心用力真扶贫扶真贫,出色完成扶贫任务。

    奉献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热心扶贫济困,乐于奉献爱心,帮扶效果显著。

    创新奖:聚焦脱贫攻坚,创新扶贫理论,改革方式方法,取得重要成果。

    六、推荐办法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组织推荐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群众推荐由所在省份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奖项推荐人选不超过2名。在京中央单位推荐人选直接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推荐人选须填写《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表》,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和约5分钟的影像资料。

    各地各单位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审核,征求被推荐人户籍地和居住地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征求纪检和监察机关意见,从事经营活动的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意见。汇总上报全国评选办公室前,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步骤

    (一)通知公告(8月中旬)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评选表彰通知,并向社会发布评选表彰活动公告。

    (二)推荐报名(8月中旬-9月中旬)

    各地于9月15日前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推荐人选。在京中央单位于9月10日前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推荐人选。

    (三)资格审核(9月中旬)

    全国评选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选条件和推荐程序的人选将提交评选委员会。

    (四)初次评审(9月中旬)

    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次评审,确定公示名单。

    (五)公示投票(9月下旬)

    全国评选办公室在中央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群众投票。投票人登录指定网站,进行实名投票。

    (六)综合复评(10月上旬)

    根据公示投票结果,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综合复评,记名投票。按群众投票占40%和评选委员会投票占60%的规则,计算出每位候选人的总支持率,以各奖项人选顺序分别取前10名作为全国脱贫攻坚奖建议名单。

    (七)报批审定(10月上旬)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建议名单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八)表彰颁奖(10月中旬)

    表彰颁奖活动在扶贫日期间举行,向获奖人颁发全国脱贫攻坚奖奖章和荣誉证书。中央主要媒体和有关网站对获奖人进行宣传。

    八、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做到优中选优。深入发动群众,面向基层一线,把评选表彰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事迹的过程,使评选表彰工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公开公正,维护公平。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严格把关,严守纪律。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认真处理投诉举报。对虚构事迹材料、违反评审规定等行为,一经发现,撤销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全国评选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4419868

    联系人:王少凡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100028)

    电子信箱:qgtpgjj@cpad.gov.cn

    附件:1. 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申报表

    2. 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汇总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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